法律法規(guī)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fā)《江西省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24-10-18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fā)《江西省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贛應急字〔2024〕99號
發(fā)布日期:2024-10-18 21:55 信息來源:宣教處 字號:[大] [中] [小]各設區(qū)市、贛江新區(qū)應急管理局,有關單位:
《江西省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2024年10月17日
江西省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省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管理,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市場健康有序發(fā)展,全面提高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guī)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 8011-2023)等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西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特種作業(yè)人員(從事建筑施工、特種設備特種作業(yè)人員除外),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取證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活動的培訓機構以及自主開展上述培訓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統(tǒng)稱培訓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特種作業(yè)人員、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以及其他從業(yè)人員的安全素質和技能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培訓機構是指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第四條 對培訓機構的管理堅持培訓行為自律、社會群眾監(jiān)督、部門監(jiān)督檢查、市場擇優(yōu)汰劣的原則。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安全培訓工作,依法依規(guī)對全省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市級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依規(guī)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培訓機構的培訓活動進行業(yè)務指導、監(jiān)督管理。縣(市、區(qū))級應急管理部門配合市級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依規(guī)對行政轄區(qū)內的培訓機構的培訓活動開展日常監(jiān)督管理、抽查檢查。
第五條 培訓機構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培訓機構應當配備3名及以上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的管理人員,并與管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事業(yè)單位聘用合同 第七條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培訓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員管理、培訓教學評估、培訓檔案管理、設備設施管理、安全和應急管理、財務管理、后勤管理等培訓管理制度,并嚴格落實。 第八條 培訓機構應當編制符合《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20)的火災、踩踏、觸電等類別專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項應急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九條 培訓場所設施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自有或者簽署3年及以上租用合同的固定辦公場所和培訓場所,配備滿足日常辦公需要的辦公設備設施;培訓場所不應設置在居民住宅樓內以及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內或附近;所在建筑超過5層時,培訓機構所在樓層不應超過5層;除礦山安全作業(yè)有特殊要求的操作項目外,其他培訓場所不得設置在地面以下; (二)培訓機構理論培訓場地應當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 (三)培訓場所建筑防火和消防設施應當符合《消防設施通用規(guī)范》(GB 55036-2022)和《建筑防火通用規(guī)范》(GB 55037-2022)的要求 (四)實際操作培訓場地應當滿足實際操作培訓需求 (五)理論教室和實際操作場地應當配備具備聯(lián)網和存儲功能的監(jiān)控設備 (六)培訓機構應當配齊應急設備設施 第十條 培訓教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專職教師是指與培訓機構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事業(yè)單位聘用合同,專門從事安全培訓教學工作 (二)兼職教師是指由培訓機構聘請,兼職從事安全培訓教學工作 (三)培訓機構講授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課程的安全培訓教師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專業(yè)技術能力: 1.相關專業(yè)本科及以上學歷 2.取得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或高級職稱; 3.具有在相關行業(yè)擔任企業(yè)主要負責人 4.具備相應安全培訓類別教學能力。 (四)培訓機構講授線下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理論培訓課程的安全培訓教師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專業(yè)技術能力: 1.相關專業(yè)大專及以上學歷 2.具有相關行業(yè)5年及以上教學經驗或5年及以上工作經歷 3.具備相應安全培訓類別教學能力。 (五)培訓機構講授線下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課程的安全培訓教師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專業(yè)技術能力: 1.取得過與所授課程對應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證或中級工及以上職業(yè)技能等級證書 2.具有相關行業(yè)5年及以上教學經驗或5年及以上工作經歷或持有相關證書累計時間5年及以上 3.具備相應安全培訓類別教學能力。 (六)培訓機構講授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課程的專(兼)職安全培訓教師每個行業(yè)類別應當配備2名及以上 (七)滿足相關專業(yè)學歷 (八)培訓教師不能以專職或兼職的形式同時在3家以上培訓機構進行任教 (九)線上安全生產培訓平臺(以下簡稱線上培訓平臺)理論培訓教師應當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應當符合《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 8011-2023)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報告和退出管理 第十二條 培訓機構實行信息報告制度,應當將教師 第十三條 培訓機構擬開展安全培訓活動前 (一)《江西省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情況表》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佐證材料 (三)培訓機構人員職責分工 (四)專(兼)職管理人員和培訓教師學歷證明 (五)培訓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憑證 (六)滿足所開展行業(yè) (七)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十四條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收到報告材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培訓機構基本條件的核查。核查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出具核查報告,連同培訓機構書面報告材料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省應急管理部門對培訓機構報告情況進行抽查。通過審查的培訓機構情況 核查不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 第十五條 培訓機構基本條件(包括機構名稱 第十六條 基本條件發(fā)生變化無法滿足法規(guī)標準要求或不再從事相關安全培訓業(yè)務擬退出的培訓機構 第十七條 不支持報告只講授特種作業(yè)人員理論課程的培訓機構 第十八條 培訓機構對提交的報告材料的真實性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九條 培訓機構應當在市級應急管理部門網站公告的培訓范圍內開展安全培訓活動 第二十條 培訓機構在招生時,不得夸大和虛假宣傳,不得超范圍招生,不得作考試包過承諾。 第二十一條 培訓機構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機構基本信息、師資場地、培訓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加強自律管理,接受社會監(jiān)督。培訓機構從事培訓活動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沒有規(guī)定的,應當參照行業(yè)自律標準或指導性標準收費,嚴禁變相收費、亂收費,杜絕虛假培訓和市場惡性競爭行為。 第二十二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guī)定》《江西省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實施細則(暫行)》等有關規(guī)定,招收本地戶籍或在本地從業(yè)的特種作業(yè)學員,認真審核報名學員資格條件,保證學員資料真實有效。 第二十三條 培訓機構應當持續(xù)改善培訓條件,開展安全培訓需求調研 第二十四條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培訓教師選拔、培養(yǎng)和退出機制,制定師資培養(yǎng)培訓計劃,定期組織教師到生產一線實踐、調研,不斷提高授課的針對性和感染力,定期到特色職業(yè)院校等師資研修基地深造學習,不斷提高專業(yè)知識和授課技巧。 第二十五條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材與課件定期更新、審核機制,優(yōu)先使用國家推薦的優(yōu)秀安全培訓教材,確保適應相應行業(yè)發(fā)展趨勢和滿足培訓大綱要求。 第二十六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培訓大綱制定培訓計劃,開班前7個工作日向所在地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并嚴格按照培訓計劃組織教學,不得隨意變更培訓時間。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調整培訓時間、培訓教師等信息的,需提前至少1個工作日報告。培訓結束后,應當及時協(xié)助學員申請考試,向考試機構提交相關報考資料,時限原則上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使用線上培訓平臺開展培訓的培訓機構應當確保線下線上培訓學時與內容相銜接,滿足培訓大綱要求 培訓機構選用的線上培訓平臺應當滿足《安全生產“三項崗位人員”網絡培訓平臺管理規(guī)范》(DB36/T 1707-2022)要求并遵守《江西省安全生產“三項崗位”人員線上培訓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八條 培訓機構應當為學員提供培訓教材 第二十九條 培訓機構線下培訓教學應當全過程錄音錄像 第三十條 培訓機構不得私設分支機構,不得委托其他培訓機構“代培代訓”。 第三十一條 培訓機構必須做好自身安全生產,預防各類事故發(fā)生。應當加強對管理人員、教師和學員關于火災、踩踏、觸電等類別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的培訓 第三十二條 培訓機構應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上一年度安全培訓情況以及隱患排查處理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三條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管理人員和培訓教師檔案 第三十四條 管理人員檔案內容應當包括身份證、學歷證明復印件 第三十五條 培訓教師檔案內容應當包括身份證 第三十六條 學員培訓檔案內容應當包括身份證 學員培訓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 第三十七條 培訓機構應當配備培訓檔案管理室 第三十八條 特種作業(yè)人員培訓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6年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 第四十條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可委托縣﹝市